法学园地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如何界定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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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流动性过大,给自身经营带来不利,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会约定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进而约定服务期条款。实践中,对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是如何界定的?请看今日小哥的推送。

法信·裁判规则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设定服务期条款,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已对具体的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金华星与某西餐厅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设定服务期条款,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已对具体的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案涉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派人对其进行的指导,更多是在了解单位的经营理念、管理要求等,究其性质讲并非是“提升”,而是“准入门槛”,属于岗位技能的熟悉性或胜任性培训,故用人单位该特别约定不属于服务期。

案例来源:朱捷:《劳动合同法深度解读与案例详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5月版

2.针对职业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无效——李桂枝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函案

案例要旨:《劳动合同法》就违约金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除竞业限制违约金和服务期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服务期违约金专指基于“专项培训”产生的服务期情形,若允许“职业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存在,则进而产生的返还培训费用责任,实质上为违约责任,这就突破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且依据《劳动法》第6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职业培训费用本应为企业的法定负担义务,不能转移至劳动者项下,故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约定“职业培训”服务期。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日期:-03-27

3.用人单位只提供普通入职培训则不可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条款——袁军生诉厦门市恒利发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前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应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系无效合同,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厦民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2辑(.2)

4.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能培训应从培训内容、目的、对象、培训时间、形式等角度进行综合审查——刘健玲诉北京市朝阳区嘉德蒙台梭利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能培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从培训的内容和目的上看,劳动者接受培训的内容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培训目的是否使劳动者胜任更高层次和专业的工作。二、从接受培训的对象来分析,劳动者作为接受培训的人员是否是经过单位挑选后确定的人员,并非相同岗位的人员均接受此培训;三、从培训形式上和时间上进行分析。若培训具有专业性,使劳动者能够胜任更高层次的专业工作,且属于单位挑选后确定人员的,应认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能培训。

案号:()三中民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01-27

5.实践中应区分岗前培训与为了公司特殊岗位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知识培训——张叶与海航湾流(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职业培训专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该类培训属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用于劳动者日常的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专业技术培训则是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特殊岗位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有别于一般的职业培训,实际上是职业发展培养,在职工满足了本企业的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所提供的培训。它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

案号:()京03民终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04-25

6.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属于上岗前必须的培训,对劳动者而言没有专业技能上的提升的,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北京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克傲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法律要求之一。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其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更好的熟悉岗位职责,掌握工作技巧,从而为用人单位更好地创造价值。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属于劳动者本身岗位常见的培训,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有较强的密切联系,对劳动者自身没有某种专业技能上的提升,属于上岗前必须的强制性培训,难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案号:()京03民终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2-19

法信·专家观点

1.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

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之一,是指用人单位出于留住和培养人才,增强单位归属感,避免人力资本投资的损失,以期劳动者能更好的为单位服务,提升单位的竞争力而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条款或单独订立的培训协议或直接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中特别约定: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接受并承诺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期限;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对此有所规定,服务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结果,对用人单位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权利,但对劳动者而言,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义务。

但注意适用服务期条款应满足的条件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除此之外,都不能作为设定的理由。故实践中很多大城市企业解决劳动者城市户口、住房等条件来约定服务期等做法已不可取。

《劳动法》第68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以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专有名词,是用人单位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对劳动者提高特定技能、履行特定岗位职责所需的专门性知识和专业性技能所做的培训,它是有别于对职工进行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常规的安全教育培训的,这些即使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也不能作为依据予以约定。

其实际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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